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河北慧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或河北慧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供IDC机房项目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在 石家庄 签署本合同。
甲 方: 乙 方: 河北慧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明)、甲方经办人身份证,如甲方所运营的互联网络业务需要相关许可,还须向乙方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甲方保证提供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许可或批准,出现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并独自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对上述有效证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
2.根据工信部文件要求,所有互联网网站必须取得备案资质,并把备案电子证书放在对应的网站首页下方。甲方应保证所有托管设备上的域名已备案。未备案域名网站不得接入互联网。一经发现立即关闭该域名网站,直到备案成功后方可打开。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域名清单。若网站主办者、域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在工信部指定网站上更新,并根据乙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自信息修改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4.甲方租用乙方的专用机房、标准机架并对其拥有使用权,甲方对其自行购买的设备拥有所有权。
5.甲方在签约后应及时将其托管设备的清单、资料及相应的技术参数,提供给乙方,并积极协助乙方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
6.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服务周期内,甲方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若甲方未按上述时间付款,乙方将暂时停止对甲方提供IDC服务。
7.甲方承诺不从事以下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行为:
1).利用服务器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SPAM)、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
2).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
3).博彩、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4).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5).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
一旦乙方在接到政府部门通知、例行检查或者有用户投诉发现此类问题,乙方有权先行关闭服务器,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
8.甲方应以与因特网服务有合理关联的一切合法方式及商业目的使用IDC服务,如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乙方受损失时,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为处理此问题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餐饮费和任何因为此事引起的其他费用等间接损失。
9.依据本合同,若甲方自行提供硬件、软件和其他物品(此三项以下统称物品),则甲方在此不可撤消地保证:
1)甲方拥有此物品必要的许可、证明或其他文件。确保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物品可以被移动、使用、复制、修改、翻译、发布和与其他物品组合,而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2)乙方使用甲方的物品提供服务时,乙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10. 甲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还应遵守电信《数据中心客户管理制度 》、《数据中心客户入网责任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房地址: 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二楼 )标准机柜、标准电源(单侧6A,整机柜12A)、机柜允许最大荷载200公斤。
2.乙方负责专用机房7×24小时的专业维护(24小时联系电话: 0311-66032973),保证自身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甲方设备运转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3.若因乙方机房的设备故障而导致暂时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4.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电话或E-Mail等形式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更改联系方式后没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
5.因甲方托管的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6.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双方有书面协议作出其他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网络中断的三倍时间补偿给甲方,网络中断时间核算为出现故障开始,到完全恢复为止。
三、服务项目及费用
服务项目:基础服务项目见附件一 ,云平台见附件二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即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服务期):
1.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总计 个月。
2.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未提出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
五、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款,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由合同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对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2.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若需变更其机架租用服务的内容,该行为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费用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终止后,甲方所欠乙方的所有费用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
六、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明确因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不可抗力引起电力、通信不稳定等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2,由于INTERNET特性,有时线路速度会降低;有时因网络调整会造成短时的线路中断,双方认为这些属于正常情况,但中断时间以每年累计不超过12小时为限,在此限度内乙方不承担责任。机房网络保障为99.9%,即甲方托管的可用网络系统每月网络中断时间累积不超过42分钟,以下原因不包括在网络中断:
1, 运营商割接及升级
2, 网络攻击例:DOOS流量攻击
因客户自身系统漏洞导致的互联网病毒入侵
在除以上条款外因乙方自身网络线路等原因导致甲方网络中断并且超出乙方IDC机房规定的允许网络中断的时间,乙方以中断时间点起到恢复网络使用节点时间计算为依据赔偿甲方损失的两倍时间。此赔偿条款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3,机房必须保证电力的持续供应:即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市电或UPS具有电力。乙方保证乙方网络系统的电力的持续供应达99.99%(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即甲方托管的可用网络系统每月电力中断时间累积不超过4.4分钟,每年累计不超过52.8分钟。 “电力中断”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电及UPS电源同时不具有电力。“电力中断时间”包括由乙方造成的甲方网络电力中断的时间(分钟数),但不包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电力中断:
1)任何的甲方电路或设备;
2)甲方的应用、安装或维护活动;
3)乙方按甲方授权进行的操作;
4)计划停电且乙方已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5)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
在除以上条款外因乙方自身电力原因导致甲方电力中断的并且超出乙方IDC机房规定的允许电力中断的时间,乙方以中断时间点起到恢复电力时间节点计算赔偿甲方损失的两倍时间。此赔偿条款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七、保密
1.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之后,(1)只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属于对方的保密资料,(2)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披露给第三方,(3)如果被披露方要求,披露方应立即将任何被要求退还的保密资料退还给被披露方。
2.本合同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所有的与被披露方现有的潜在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书面、演示、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包括:价格、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相关数据等);但不包括以下资料:(1)为公众所知的;(2)披露方通过没有保密义务的独立渠道合法获得的资料;(3)披露方在本合同保密条款签订之前已经知道的资料。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并不得无故终止,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方的损失,具体违约金额为本合同金额未履行部分的20%。
3在合同期间,甲方逾期未交纳本合同约定费用,乙方有权要求补交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收3‰的违约金。甲方如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未交纳本合同约定费用和违约金,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一、附则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条联系人项)所留的地址为任何一方的法律文书送达地。按照本合同须向任何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如以挂号邮件或国家邮政系统的快递(如EMS等)方式寄往一方上述地址或该方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对方更改的地址,在寄出三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于一方接到另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书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附件说明:
附件一基础业务服务订单 附件二 慧日云平台服务订单 附件三 企业备案登记表 附件四 安全责任书